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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被特许人)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主要责任。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的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和指导房地产拆迁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主要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省,自治区一级指省、自治区建设委员会或建设厅。在城市直辖市、市和建设镇)指房地产管理局。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一是指①对没有设立独立的房地产管理局的城市;②只有建委或者城建局作为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的城市,由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建委,城建局作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使房屋拆迁管理的职责。二是指已设立独立房地产管理局,但同时设立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拆迁办公室应视为拆迁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是贯彻国家房屋拆迁管理法,制定当地具体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指导当地房屋拆迁,对拆迁纠纷进行行行政裁决。
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并移交有关技术资料。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物业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设施设备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专业单位接收后,应当及时做好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未签订委托协议的由专业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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