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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拆迁后,被征收人在限期内既不提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作为拆迁户,也不能接受拆迁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必须以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明确记载的拆迁人、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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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关系到国家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以及被拆迁人的生产和生活。它与社会各方面利益密切相关,属于敏感而又十分普遍的社会问题。因此,国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部门,依法对房屋拆迁进行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关系,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领导工作,建设部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和现行机构、职能分工,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建设部主管,省、自治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主管。城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城市房地产部门或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或机构,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时为了保证房屋拆迁主管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公正性、客观性,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与房屋估价、房屋产权、住房政策部门的协调,此项工作不能授权开发办或土地部门管理。此外,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还有许多协同管理机构。如当地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房地产产权等管理部门,城建部门、规划部门等。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拆迁许可证属行政许可范围,具有几个特征:时限、局部、一次性。没有在时限内达成拆迁协议的,可申请裁决。如果正在进行协商,在拆迁许可证时限届满的前10天,拆迁人可申请延长时限,如果得到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须登报公告。拆迁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可申请裁决,拆迁裁决书不等于行政处罚,而是拆迁双方应尽的义务。强制执行有司法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执行程序非常严格,拆迁人只能申请强制执行,而无权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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