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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书面催告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招标人拒绝的,则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自己为准备订...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处理方法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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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则合同无效。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若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则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无效。应按中标合同各自履行权利义务。 风险提示: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可以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法条里,的确提到了“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个说法与教材是一致的,但是,如何理解“共同”哪?“共同”应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每家单位都在合同上签字,二是由一家代表签字。如果是每家单位都签字,那就不是“以一个投标人身份”投标了,而是签了一份多方协议,所以,应该是由联合体的代表签字更符合法律的本义。另外,2003年七部委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更是印证了不是由所有成员单位都在合同上签字,而是要由作为牵头人的单位代表各成员单位签字的。
“工程承包合同,因为案涉工程,比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高,因此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聘请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对承包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详细的研读,并就有关事项进行详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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