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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要及时的补足劳动者工资外,还要加发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一般是劳动监察大队)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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