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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
1、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2、法院在这一活动中,只是一个裁判者,一般情况下并不充当举证责任主体的角色。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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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范围的规定。但是,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非对所有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是对某些事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在行政程序中提供申请的证据。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争议事件中,法律直接规定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即法律明确分配了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事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3条规定,由使用者开除、除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数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使用者承担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几个规定》第6条也规定劳动争议事件中,使用者开除、退休、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数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使用者承担证明责任。《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验证是真实的,仲裁庭必须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管理的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就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对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一方当事人主张一定事实,该方当事人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工伤索赔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诉讼中劳动者总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在工伤事故索赔中,为了切实充分地保证劳动者的利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除《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还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当然,工伤职工也不是绝对免除举证责任的。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工伤职工要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等。另外,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对经办机构核定的保险待遇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相对来说就会小一些。但这并不是说劳动者就不必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提交了。恰恰相反,要充分保护自己时合法权益。劳动者就必须要善保留证据、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证据。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有关费用的,如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则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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