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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条件:1、出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达到我国法定婚龄;3、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目前或曾经户口所在地(军人部队驻地)为市;4、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户口簿上记载的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5、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在市办理过婚姻登记;6、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登记机关查阅信息一致;7、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记机关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不予受理的条件:1、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当事人目前婚姻状况为已婚,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3、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内地居民申请出具其户籍注销或迁出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4、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婚姻登记系统信息不符且无法核实的。受理材料:1.身份证2.户口证件3.当事人无法到场的,提供委托书4.当事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5.当事人死亡的,提供申请人与当事人为近亲属的证明6.当事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7.当事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证明8.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件9.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备注:
未再婚证明的某个单位:1证明我单位(或本辖区)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自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离婚后,直到今天(或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之日止)未登记结婚。2、兹证明我单位(或辖区)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自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配偶________死亡后,直到今天(甚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之日止)未登记结婚。证明单位填表人:(签名)证明单位盖章: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涉台及本通知附加清单中已列出的国家公证事项外,当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申请人)办理赴某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办理离婚、丧偶公证应提供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证明要根据当事人办理何种公证写明当事人未婚或结婚、离婚、未再婚、丧偶等的情况),办理好丧偶公证手续之后,再婚的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双方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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