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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丧偶公证应提供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证明要根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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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去世前的财产分割需要跟进具体情况的分析处理 1、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死亡后,配偶先分成一半,其馀一半为遗产。遗产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均等继承。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具体包括配偶、孩子、父母。 2、婚前财产未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死亡后,其财产按遗产处理,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均等继承。 3、如果去世一方有遗嘱的,按遗嘱分配,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遗产分割。
丧偶再婚家庭所满足当地独生子女证办理要求的,可以带上双方有效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户口簿,离婚协议等资料到当地计生部门咨询办理,参考流程如下: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条件:1、出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达到我国法定婚龄;3、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目前或曾经户口所在地(军人部队驻地)为市;4、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户口簿上记载的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5、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在市办理过婚姻登记;6、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登记机关查阅信息一致;7、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记机关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不予受理的条件:1、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当事人目前婚姻状况为已婚,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3、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内地居民申请出具其户籍注销或迁出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4、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婚姻登记系统信息不符且无法核实的。受理材料:1.身份证2.户口证件3.当事人无法到场的,提供委托书4.当事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5.当事人死亡的,提供申请人与当事人为近亲属的证明6.当事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7.当事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证明8.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件9.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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