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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审判长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活动应当制作笔录,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并在法律文书上署名。评议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案件一般都是需要公开宣判的,而且在公开宣判的时候一般要通知所有的人,这样的宣判才算是合理、合法的,所以,执法人员在公开宣判结果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适当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宣判程序: 1、通过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以及实行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提高当庭审判率,直接对当事人宣判; 2、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要在休庭后的一定时间内宣判,休庭时通知当事人定时到庭接受宣判; 3、如遇案情复杂,需合议庭合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不能确定宣判时间的,应另行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宣判。 4、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到庭接受宣判,或因交通不便、地处偏远、增加当事人往来的经济负担等不必到庭接受宣判的,由法院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进行宣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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