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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案件的原因、被告人的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判决程序:1。通过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实施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提高审判率,直接判决当事人;2。不能在法庭上判决的,应当在休庭后一定时间内判决,并通知当事人定期出庭;3。案件复杂,需要合议庭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不能确定判决时间的,应当另行通知当事人出庭。4、一方或者双方未出庭接受判决,或者因交通不便、通不便、地理位置偏远、增加经济负担等不需要出庭的,由法院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判决。
不一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庭宣判;否则,会经过二审才可能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百一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百一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第二百一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刑事案件的法院审判程序如下:(一)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2)开庭。庭审前,书记员应当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庭审人员就座后,法官应当宣布庭审,将被告传送庭审,查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3)法院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提问和证据质证来查明案件事实。(4)法庭辩论控诉人和辩护人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犯罪责任的严重性、证据是否充分、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辩论。(5)被告人最终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结束后,有权最终陈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二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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