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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成都市××街×号×单元×号(必须是现住址)电话:×××××委托代理人:×××,××律师...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020XX。 代理人:姚XX北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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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xx,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址: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邮编:510440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电话: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经济补偿金1046 7.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03年1月至2008年10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1月,申请人经录用进入广州白云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平车、特种车等。2005年6月,白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由其关联公司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除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余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地点等一切照旧不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曾数次侵犯申请人劳动权益,其中2007年9月,因被申请人扣克申请人底薪工资数千元,申请人等人提出强烈反对,被申请人因此补发申请人人民币1000元草草解决此事。2007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入厂至今,申请人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奉献青春,被申请人却从未理会申请人今后的社会保障,逃避法律法规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损害申请人劳动权益。2008年9月份以来,被申诉人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将主要生产设备从广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迁完毕并要求申诉人跟随前往,申诉人则多次要求被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但遭拒绝。为维持自身权益,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的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金,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张xx,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址: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邮编:510440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电话: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经济补偿金1046 7.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03年1月至2008年10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1月,申请人经录用进入广州白云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平车、特种车等。2005年6月,白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由其关联公司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除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余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地点等一切照旧不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曾数次侵犯申请人劳动权益,其中2007年9月,因被申请人扣克申请人底薪工资数千元,申请人等人提出强烈反对,被申请人因此补发申请人人民币1000元草草解决此事。2007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入厂至今,申请人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奉献青春,被申请人却从未理会申请人今后的社会保障,逃避法律法规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损害申请人劳动权益。2008年9月份以来,被申诉人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将主要生产设备从广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迁完毕并要求申诉人跟随前往,申诉人则多次要求被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但遭拒绝。为维持自身权益,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的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金,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居住...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浙江xx有限公司,居住地温岭市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申请事项1、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元/月x10个月=16000元;(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5、4元/月x7个月=12077、8元(06年台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25、4元);(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5、4元/月x7个月=12077、8元;(4) 停工留薪期工资:(36天 105天)x53、3元/天=7515、3元;(5) 住院护理费40元/天x36天=1440元;(6) 营养费1000元.以上各项共计50110.9元。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在合同中确定申请人从事不锈钢铆接工作。合同期限为2008年10月28日。申请人在工作中报酬方式以计件为主,同岗位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2007年10月5日,申请人在工作场所整形取锅时,被压力机压迫右手,右中指近侧指间关节远不完全断裂。食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腱、血管、神经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环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腱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申请人受伤后住院36天,申请人承担了所有医疗费和障碍鉴定费。申请人受伤事实是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事故。申请人所受伤残,经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台劳鉴[2008]2-514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为八级伤残。申请人出院后经医生建议休息三个半月,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请求。此致**劳动局劳动仲裁委申请人:王xx200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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