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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公共交通体系,开展道路交...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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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清理整顿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非法改装车辆行为,强化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和二手车交易企业的监管;(二)开展商品流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重点路段的安全防护。(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组织安监、交通、城建、公路、农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排查隐患,制定治理措施,实行分级治理、挂牌督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路段,提出治理措施;(三)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对国省道、县乡道路上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和桥涵隧道等危险路段实施综合整治;(四)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乡村公路建、管、养职责,对农村山区道路路堤高于6米、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高隐患路段全面安装路侧防撞墙、波形护栏、减速带、反光镜、警示牌等安全设施,完善标志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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