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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规定对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告诫”,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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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逐步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公安、交通、农业、司法、教育、宣传、文广、农机等部门有明确职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社会团体有明确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体系。
中小学校、幼儿园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将交通安全纳入学校的日常安全教育范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教育;(二)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学生乘车安全;(三)与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安全管理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四)维护上下学时段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有关县区、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对有关县(区)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情况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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