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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休产假不给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责令支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
产妇休产假不给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责令支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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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为没有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而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休产假期间仍算出勤有工资,若公司不予发放,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二)情形,应当根据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不予发放的情况下员工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
女职工提前请产假的,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女职工身体条件不允许继续参加工作的,根据病历资料,可以按病假处理,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 女职工身体条件允许而请假的,可以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工资。 上述时间持续到产假时间后,自动转为产假时间,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按规定从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五)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怎样才算、晚育?实行晚婚、晚育有何奖励?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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