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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
1.不需要补偿,公司可以告知辞去兼职,不辞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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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兼职,是指劳动者与外单位存在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关系。从性质上来讲,兼职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在外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要判断劳动者与外单位建立的是否为劳动关系。这主要看员工兼职的单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及该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构成所兼职单位的主要业务内容这三个方面。 2.兼职是否一定形成劳动关系,兼职是否与劳动关系存在必然的对应性,是我们应当考虑的问题。兼职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不定时的技术或信息咨询服务,即顾问式服务 第二类为劳动者定时向用人单位提供非正常全日制劳动 第三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即劳动者因为特殊情形的出现,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是不再提供劳动,因此,有时间和精力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 3.从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劳动关系的建立基础是用人单位通过购买劳动力,通过对整个劳动过程的管理来实现,即劳动关系的两个特点:建立基础是劳动力,实现过程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 4.在这样的前提下,第一类情形中顾问式的兼职服务,建立的基础是服务而不是直接劳动力,在服务过程中劳动者存在自主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这类兼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只能建立民事合同关系。 5.对于第二类情形,包括三种情况: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天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的非正常全日制用工每周周末或固定的时间两天左右的全日制用工。这类兼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特殊的劳动关系,特殊点就在于工作时间,但是,无论怎么特殊其本质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对于第三类,劳动者尽管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却因特殊情形的出现,而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与第三方当然建立劳动关系。 6.综上所述,第二类兼职与第三类兼职中的劳动者与第二家用人单位都能从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在实践中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还存在一个争议,即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若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那么尽管从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兼职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也会因劳动关系的唯一性而不予认定。对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作出了明确的条文规定。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该条系对劳动者外出兼职关系的法律明确定性,劳动者可以外出兼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原单位不禁止或对原单位的工作没有造成影响即可。即劳动关系不再具有唯一性。
员工与本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的,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予以赔偿,根据相关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在本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并由员工支付。 员工属于本单位高级管
一、解除兼职劳动合同: 1、劳动者的兼职行为经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提出了意见,要求该期限内提交停止兼职工作的证明,如果员工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保留好“向员工提出改正”的证据。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兼职”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禁止的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限制员工的兼职行为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如果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遵循的法律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当然,用人单位依据此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的。 二、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单位在挖人或者招聘员工时需注意审查员工是否与其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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