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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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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冲突时,原则上是无效的,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但也存在诸多的例外。关于股东大会的提前通知期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外。虽然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提前15日通知,但是法律同时还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具体,在股东会议通知期限上,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于法律适用。故而,您并没有违反股东会召集程序,股东会决议是有效的。
股东会决议需要的股东通过比例是: 1、一般决议事项,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重大事项,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股东会提前15天通知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了股东会通知时间的按照章程规定处理。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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