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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证据,作为证据,必须具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法庭依据。一般来说,所有证据都应该具有证明和证据...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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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如何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对此,法官说,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
微信截图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法院应该对该截图的真伪进行核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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