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
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如果支付了报酬不是侵权,未支付报酬可能构成侵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如果未发表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因此,电视台播放他人的作品,无论发表与否,都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这样规定是影视作品在制作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制片人在投入巨资后要收回成本;且影视作品的权利不可能单由某一个作者来行使,须通过制片人来统一行使。 为了尊重创作人的精神权利,应允许其在影视作品上署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3人已浏览
333人已浏览
202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