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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一般是夫妻离婚时产生的,行使探望权的时候不得损害被探望人的健康成长,民法典规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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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就是探望权。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八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孩子的探视权不需要争取,这是父母已经拥有的权力。离婚有监护权的一方拒绝探视孩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探视孩子。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当事人协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停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案例】勇某(女)和钟某(男)于2017年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子女由双方在河北省霸州市和天津市轮流抚养。自2017年9月底以来,婚生子女一直与勇某生活在一起。双方于2017年11月27日同意离婚,并约定结婚生子由钟某抚养,勇某不支付抚养费,但可随时探望。协商离婚后,勇某拒绝将孩子带回天津抚养,阻止钟某探望孩子,隐瞒孩子所在的幼儿园,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钟某坚决不同意变更监护权,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判决】一方以隐匿、抢夺等方式拒绝对方探望孩子,不仅侵犯了对方的权利,也剥夺了孩子的探望权。这种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该制止。法院考虑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就婚生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现在双方收入相当。永没有证据证明钟抚养能力下降、抚养条件恶化等法律规定改变了抚养关系。同时,勇故意隐瞒婚生子女就读幼儿园的信息,阻碍钟正常抚养和探视婚生子女,不利于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钟坚持按照离婚协议抚养婚生子女,同意自理抚养费。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勇某的诉讼请求,结婚生子由钟某直接抚养。
儿童探视权的申请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包括探视方式、探视时间、探视次数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和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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