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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规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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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探视权不需要争取,这是父母已经拥有的权力。离婚有监护权的一方拒绝探视孩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探视孩子。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当事人协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停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案例】勇某(女)和钟某(男)于2017年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子女由双方在河北省霸州市和天津市轮流抚养。自2017年9月底以来,婚生子女一直与勇某生活在一起。双方于2017年11月27日同意离婚,并约定结婚生子由钟某抚养,勇某不支付抚养费,但可随时探望。协商离婚后,勇某拒绝将孩子带回天津抚养,阻止钟某探望孩子,隐瞒孩子所在的幼儿园,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钟某坚决不同意变更监护权,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判决】一方以隐匿、抢夺等方式拒绝对方探望孩子,不仅侵犯了对方的权利,也剥夺了孩子的探望权。这种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该制止。法院考虑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就婚生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现在双方收入相当。永没有证据证明钟抚养能力下降、抚养条件恶化等法律规定改变了抚养关系。同时,勇故意隐瞒婚生子女就读幼儿园的信息,阻碍钟正常抚养和探视婚生子女,不利于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钟坚持按照离婚协议抚养婚生子女,同意自理抚养费。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勇某的诉讼请求,结婚生子由钟某直接抚养。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规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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