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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补偿是: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
城镇居民拆迁房屋的补偿可根据《国有土地上》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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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具体标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下面我们就来看看2018年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价格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都适用,而《价格法》的具体执行者就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者、价格纠纷的调解者和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认证者。房屋拆迁赔偿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工程实施的快慢,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因此,房屋拆迁赔偿的多或少应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国土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实地勘察被拆迁房屋所处区域、建筑现状、建造年代、建 筑结构、用途等分别进行统计,综合现行市场行情确定被拆房屋的基准价格,然后由拆迁方依据基准价格结合被拆房屋具体情况同房主进行协商赔偿价。 如果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并将此价格作为赔偿依据进行拆迁赔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标准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1978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1990年4月1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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