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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处理的一项制度。回避制度的内容纷繁复杂,综观世界各主要国家对回避制度的规定,虽因各国传统观念及价值观念的差异而各有特色,但其基本内容是差不多的,主要包括回避的方式、理由、程序和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及对应否回避的审查和决定等,这些内容有机组合形成完整的回避制度。
分行系统内,直系且存在工作从属关系或业务审批关系需要回避。比如:你在支行,亲属是该支行行长。 你是对公客户经理,亲属是信审部门或贷后管理部门。 表亲虽不属回避范围,但影响不好。最好到不同支行。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其他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纳入检察人员范围依法回避。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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