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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外人只能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各种权利,只能在不能另行解...
首先,再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原审裁判“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但并非是必然。因此再审程序的启动不等同于原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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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一种诉权,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后必须进行程序处理,并给予是否再审的裁定,而“申诉”不是诉权,法院接到申诉状之后,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期待主动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规定参照刑事诉讼法的下列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审判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示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第二百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指示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的,应当指示原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原人民法院更合适的,也可以指示原人民法院。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由原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为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可以上诉、抗议;原为第二审案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员出席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第二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决定暂停执行原判决和裁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自提出审判、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审判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需要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对死刑案件复核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核准死刑。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时,则裁定核准死刑并由院长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2)发回重新审判。经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则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改判或发回原一审或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经审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则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提审后直接改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的,还应当按死刑复核程序报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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