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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再审程序

2021-12-24
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规定参照刑事诉讼法的下列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法院具有法律效力判决和裁定,发现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审判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示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第二百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指示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的,应当指示原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原人民法院更合适的,也可以指示原人民法院。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由原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为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可以上诉、抗议;原为第二审案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员出席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第二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决定暂停执行原判决和裁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自提出审判、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审判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需要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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