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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包括一般规定、房地产登记簿、登记程序、房地产权利登记、其他登记、房地产登记材料的查询、保护和使用、法律责任和附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终版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业主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能否也对此进行登记,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实施细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已从2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文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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