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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需要遵循以下规定: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丧偶);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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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其次把以下离婚登记需要的资料带上并交给办理离婚登记的工作人员。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再次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最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丧偶);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双方自愿结婚;5.当事人持有法定证件及相关材料。
据某平台非全面性调查数据显示,每一百对夫妻当中,就至少有一方遗失过。虽然说证的使用频率不高,但是遇见、孩子上、等情况,没有结婚证还真挺麻烦。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补领结婚证的条件有如下几项: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双方持有本人的簿和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比如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都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5、因故未能亲自到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委托办理时应提交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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