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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概念和雇佣关系的特点

2024-12-05
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首先,它们的参与主体及其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关系的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定是自然人,如企业、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相比之下,雇用关系并未对参与个体提出任何限制,只要具备法定合法资格,个体即可平等参与。 这两种关系的紧密程度存在明显差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效力于用人单位,受该单位的管辖和限制,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工作安排。相比之下,雇用关系中的双方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不存在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彼此拥有更大范围的工作安排选择权。此外,二者适用的法律规范也有所不同。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通常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予以解决;而雇用关系所引起的争端问题,主要依据民法典、人身伤害赔偿条例等民事法律法规范处理。 国家对这两类关系的干预力度也存在较大差距。在劳动关系方面,国家意志会对某些环节产生深刻影响,如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和作息制度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而在处理雇用关系时,国家干预相对较为有限,更多地强调证明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两者在形成过程中存在截然不同之处。劳动关系主要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如作坊、办公室等各类劳动场所可见其踪影;而雇用关系的形成则更多地体现在商品流通领域之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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