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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原则,是指除: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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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不适用调解原则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释义:本条是对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同时,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判决撤销或依法予以变更。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总之,在审查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法院应当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而不能进行调解,更不能以调解作为结案方式。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章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进行卫生行政管理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去实施具体的卫生行政行为,否则就可能引起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服和异议,不亓丁避免地会产生卫牛行政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为一j7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应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和途径解决,即主要是通过卫生行政复议和甲生行政诉讼两种途径解决。第一节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性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其特点如下: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较为规范的活动。、2.行政复议必须由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没有申请,复议机关就不能主动复议c3。出现行政争议时,管理相对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逾期不予受理。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逾期则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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