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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一)拍卖公告;(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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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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