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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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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院等信息。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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