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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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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能说得很简单,但是很适用,法院不给立案怎么处理: 首先,我建议你将你的案情找个专业一点人帮你分析一下,到底法院应不应该受理你的案件,如果不应该,这个事情算结了,或者换个途径。如果该立案,人民法院又拒绝立案,你可以找法院给你一个不立案的依据,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其实最怕的是有些案件应该立,但是法院不敢立,自然法院不会给你任何依据,这种情况十分麻烦,因为没有依据,上级法院没法帮你立案。处理这种事情非常麻烦,具体就不谈了,相信你能想出办法。 另外,上下级法院不存在领导关系,换句话说,有时候并不是上级法院领导给下级说了就一定管用。 望采纳。
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来说,人民法院可以登记立案的规定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规定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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