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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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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政复议,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定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条件、方式和期限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行政复议一般为一级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管理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履行又不起诉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样,既有利于争议的解决又可以避免管理相对人找行政机关纠缠不休。从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时得到确认,有效地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重复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同时出现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裁判中。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另一种观点是,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三是行政诉讼应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同意第三种观点的主要原因如下: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对象往往不是唯一的,有权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的;而且由于行政诉讼中对合格被告的认定比较复杂,原告对合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什么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旦受理案件,都会在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判决,不会因为不同当事人参与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不同的判决。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有限的无理原则。行政诉讼强烈的职权主义决定了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而是围绕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往往不成立,但仍能获得胜诉判决。因此,无论是同一诉讼请求还是同一事实理由,都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判决;当然,人民法院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不同的判决。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几种情况。1、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变更被告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多人中,有一人或者几人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3、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短于申请复议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起诉因超过法定期限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对原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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