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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起诉怎么区分?

2021-10-29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另一种观点是,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三是行政诉讼应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同意第三种观点的主要原因如下: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对象往往不是唯一的,有权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的;而且由于行政诉讼中对合格被告的认定比较复杂,原告对合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什么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旦受理案件,都会在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判决,不会因为不同当事人参与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不同的判决。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有限的无理原则。行政诉讼强烈的职权主义决定了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而是围绕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往往不成立,但仍能获得胜诉判决。因此,无论是同一诉讼请求还是同一事实理由,都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判决;当然,人民法院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不同的判决。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几种情况。1、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变更被告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多人中,有一人或者几人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3、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短于申请复议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起诉因超过法定期限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对原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

相关法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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