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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第80条中规定了债权转让的司法解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
租赁合同的无效司法解释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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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没有出现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形出现。股东与对方“约定”名下的厂房为股东所有,是如何约定的,有书面材料吗?厂房的权证登记的是谁的名字,现在是什么状况? 2、你们当初为什么没有选择资产转让,而是选择股权转让呢? 3、另外,也是最重要的,当初确定的转让价如何定的,如果不包括厂房的话,转让价格是否偏高? 本案还应该从法院的判决下手,考虑上诉,或者再审。走撤销转让之路是不通的。
合同中已约明改建可收回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押金和转让费需看合同约定,押金是一般无损毁情况应退还。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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