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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避政府出台的限价政策,很多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合同时,强制性要求签订装修合同或者捆绑车位。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后,应当履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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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避政府出台的限价政策,很多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合同时,强制性要求签订装修合同或者捆绑车位。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后,应当履行认购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得为认购协议的履行,人为设置前提条件等障碍,若认购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而人为设置捆绑车位、捆绑装修等捆绑销售的前置条件,或者要求购房者先支付购房款全款、首付款等,购房者均可以拒绝,且可以要求按照约定日期磋商、签订正式合同。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购房者千万不要因为开发商捆绑销售或者设置其他前提条件而拒绝签订合同,如果选择拒签合同,可能导致自己违约的后果,被没收。应该选择要求签订合同并拒绝前置条件,如果开发商拒绝要求的,则属于开发商违约或者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退还定金。
1、保存证据材料购房者需要保留购房认购书、、开发商书面通知等有效材料。2、购房者如果想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催告后三个月,开发商仍没有交房的,购房者将取得合同解除权。3、了解延期交房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需承担违约责任。一般双方协商的违约金赔偿中开发商索赔天数为实际交房日与合同约定交房日的差,额为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如果协商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在三十天内向买受人退还全部付款,并支付1%的违约金,如果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一般双方协商的违约金赔偿金额为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第十五条根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违反了作为合同条款的广告许诺,开发商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当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相关内容依法具有合同条款的地位时,开发商违反此项内容中确定的义务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依据《》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请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具体处理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不轻易支持当事人要求的主张。应当充分考虑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的目的。从普通人的一般生活经验及交易习惯的角度考察,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开发商许诺但是最终并没有订人合同而成为合同条款的事项及内容,虽然事后在客观上对购房人的买受该商品房的目的产生不良影响,但双方尤其是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竟没有注意该内容,至少说明该内容并非是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首先考虑的问题。从这一角度看,因商品房销售广告许诺没有订人合同致使该内容的法律地位不稳定而引起纠纷,买受人也有一定的可责性。该事实应当作为衡量买受人合同目的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一般违约,尤其是其在周边环境、配套设施问题上的许诺没有到位,宜判决继续履行;违约事项事实上没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如果其不影响购房的基本目的的,一般不应当解除合同。当然,如该内容的违反严重影响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自应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主张无疑。 2、采取赔偿损失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应斟酌商品房销售广告许诺内容的违反对房屋实际价格影响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买受人的损失应当充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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