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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遗嘱不属于身份行为。 身份行为,又称亲属行为,具体是指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身份行为是指建立、变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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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遗嘱是属于积极行为。 2、订立遗嘱要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因此属于要式行为,订立遗嘱时只需要立遗嘱人作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因此属于意思表示行为,而且订立遗嘱是积极的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属于积极行为。
口头遗嘱不是要式行为。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 2)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 3)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设立遗嘱不是身份行为。 2、身份行为是指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3、设立遗嘱的行为不改变身份关系,因此不属于身份行为。 4、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但是遗嘱内容应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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