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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遗嘱不属于身份行为。 身份行为,又称亲属行为,具体是指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身份行为是指建立、变更、解...
1、设立遗嘱不是身份行为。 2、身份行为是指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3、设立遗嘱的行为不改变身份关系,因此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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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的内容不冲突的,多份遗嘱都有效力,有冲突的,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订立遗嘱是属于积极行为。 2、订立遗嘱要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因此属于要式行为,订立遗嘱时只需要立遗嘱人作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因此属于意思表示行为,而且订立遗嘱是积极的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属于积极行为。
如果立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如果无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不相抵触,可以依照在先订立的遗嘱,如果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话,就应当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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