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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邪教组织是指以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欺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通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欺骗他人、发展和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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