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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一定要承担另一方生前所欠债务,需要根据债务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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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程新文表示,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 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 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3、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夫妻双方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你们的协议,否则,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你丈夫以你们夫妻双方共同的名义去借钱,而借钱人也以为是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即使公正了,也只是证明你们夫妻之间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不过如果借给你丈夫钱的人知道你丈夫拿此钱是去赌博,那么你就可以不用还。(但是你要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是明知的) 如果是赌债,那么久可以不用还。因为是赌博非法,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你丈夫还是如此,个人建议你离婚。赌博这玩意害人害己,你别结一个婚,弄一身的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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