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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从公房使用权的产生来源来看,公房使用权是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权(对使用人来说是承租权),但是这种公房租赁权与传统民法上的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租赁权是不同的,按照与之相关的原有规章及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尤其是政策的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公房的分配与公房租赁关系的建立与承租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共同居住人等身份事项密切相关,而并不取决于承租人的意向,不取决于租赁关系所具有的双务关系;而传统民法理论中,房屋使用权或者居住权则仅仅是常见的用益物权的一种。公房使用权具备独立的财产性质。公房使用权人对公房拥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可以转租,重要的是转租后公房使用权人可以获得差价;同时,遇上拆迁,公房使用权是一种直接获得独立财产补偿的权利形式,获益性质明显;而最重要的表现体现在“房改”上,以身份、职业等等不同带来的公房使用权的差异将直接造成“房改”中折抵金额的不同,使用权人可从中获得收益;公房使用权人虽然不能决定公房本身的“命运”,但对于“使用权”则自有保有、转让、灭失等“自由”,也与“处分”有几分相似了。
公房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从公房使用权的产生来源来看,公房使用权是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权(对使用人来说是承租权),但是这种公房租赁权与传统民法上的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租赁权是不同的,按照与之相关的原有规章及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尤其是政策的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公房的分配与公房租赁关系的建立与承租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共同居住人等身份事项密切相关,而并不取决于承租人的意向,不取决于租赁关系所具有的双务关系;而传统民法理论中,房屋使用权或者居住权则仅仅是常见的用益物权的一种。公房使用权具备独立的财产性质。公房使用权人对公房拥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可以转租,重要的是转租后公房使用权人可以获得差价;同时,遇上拆迁,公房使用权是一种直接获得独立财产补偿的权利形式,获益性质明显;而最重要的表现体现在“房改”上,以身份、职业等等不同带来的公房使用权的差异将直接造成“房改”中折抵金额的不同,使用权人可从中获得收益;公房使用权人虽然不能决定公房本身的“命运”,但对于“使用权”则自有保有、转让、灭失等“自由”,也与“处分”有几分相似了。
不可以,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继承问题。根据建设部(现已改为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司法实践,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手续。如公房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无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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