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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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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补偿金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额度向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补偿,但是若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低于法定标准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当地有关竞业限制的具体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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