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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电话。 银行会针对持卡人逾期行为,一般在逾期3-15天,会短信提醒持卡人。 2、电话催收。 银行对超过30天且超过一个账单周期以上的逾...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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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2、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3、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4、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一、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合,是货币流通、信用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称。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银行法规,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开始营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三、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处罚。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是违法的,也知道自己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仍然决心设立金融机构,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如果成立后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则涉及其他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此时,应根据涉及犯罪的处罚原则选择重罪。
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为: 1.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2.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3.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4.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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