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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由经营者或消费者送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提请鉴定者先行垫付。责任明确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
经营者为广告、促销目的提供赠品、奖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并不得免除修理、更换以及损害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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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提起诉讼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出租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出租柜台和出租场地的位置、范围。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督促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场地或者设施的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的违法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柜台、场地、设施的提供者以及的出借者应当依法承担,不得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一)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将残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二)销售的商品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三)销售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地、企业名称或者地址,或者伪造、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或者将组装产品冒充原装产品、非进口商品冒充进口商品的;(四)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五)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短少的;(六)使用假冒或者不合格材料和用品提供服务的;(七)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价款、费用,或者采取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的;(八)修理、加工中偷工减料,故意损坏零部件,偷换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谎报用工用料的;(九)以虚假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诱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或者强迫、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十)以其他手段欺诈消费者的。前款规定的加倍赔偿责任,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数量过多为由而减轻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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