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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本省部分地区实行特别措施,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内容、区域和时限,组织实施下列特别措施:(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提高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质量,增强国防动员能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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