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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派出所可以调解,但如果加害人不愿意的,公安机关则无法调解。这里不存在不处理的问题。等到案件侦查终结了,自然就会移送到审查,...
刑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派出所可以调解,但如果加害人不愿意的,公安机关则无法调解。受害人一方在检方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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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派出所可以调解,但如果加害人不愿意的,公安机关则无法调解。 2、受害人一方在检方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你提问的是犯罪案件,记入公安机关档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步骤是这样的。1、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后,需要立案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侦查部门开始侦查。2、侦查期间,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还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才能执行逮捕。3、侦查终结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应当以公安局的名义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都是由专人送达给公安机关签收的。案件结束后依专门的内部归档制度把案件装订成案卷归档的。不是随便一个承办警察个人可以决定记犯罪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同法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据此,你可以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然后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院提起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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