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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件重大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天。为...
1、刑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派出所可以调解,但如果加害人不愿意的,公安机关则无法调解。 2、受害人一方在检方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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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派出所可以调解,但如果加害人不愿意的,公安机关则无法调解。这里不存在不处理的问题。等到案件侦查终结了,自然就会移送到审查,最终由作出判决。受害人一方在检方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一般都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侦查; 2、刑事立案不等于一定会拘捕,因为情节比较轻,可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一定会刑拘; 3、轻伤案件一般很有可能由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判个缓刑。 4、如果派出所不理的话,可以提交证据,向法院自诉,同时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控告派出所不作为的渎职行为。
你提问的是犯罪案件,记入公安机关档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步骤是这样的。1、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后,需要立案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侦查部门开始侦查。2、侦查期间,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还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才能执行逮捕。3、侦查终结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应当以公安局的名义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都是由专人送达给公安机关签收的。案件结束后依专门的内部归档制度把案件装订成案卷归档的。不是随便一个承办警察个人可以决定记犯罪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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