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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有限公司需要的资料:(1)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2)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有审批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提供);(6)企业改制方案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改制方案的意见;(7)企业资产评估报告;(8)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新的验资证明;(9)债权债务落实和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10)资产交割及付款手续的证明;(11)公司章程;(12)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职业、身份证明;(13)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和职业、身份证明;(14)营业执照正、副本;(1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大型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式有: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整体改革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革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企业。部分改制是指企业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重组部分资产,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
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针对集体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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