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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
农村土地确权后继承权是如何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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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的主要问题是:承包土地不能复垦或者已经调整;承包土地依法征用或者被公益事业占用;承包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符;因离婚分户,子女结婚分户,家庭成员死亡发生人员变动;承包地综合整治;承包地存在历史遗留纠纷等。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土地确权土地二轮承包问题包括:二轮土地承包没有分到土地,但之后通过土地调整,补上了承包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过农村集体组织三分之二成员的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后,可以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也就是说二轮土地承包之后,补充的承包地也是属于合法承包,也将会进行土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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