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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可以修改。虽然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但是合同的订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合同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
1.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2.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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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可以修改。虽然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但是合同的订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合同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可以修改。虽然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但是合同的订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合同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是可以修改。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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