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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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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规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当法院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拍卖、出售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冻结的股份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时,股东应确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众所周知,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以及转让价格,是股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而且这同等条件不是由保留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和转让方或法院确定的,而是由转让方和第三方确定的。因此,当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只有在拍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价格等同等条件确认后,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才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在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和第七百二十六条都有规定。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在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和第七百二十六条都有规定。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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