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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避让行人,造成乘客受伤,根据法律规定,汽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
1、乘客受伤的,汽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受伤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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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车便与客运公司形成一种乘运合同关系,如果客运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乘客受伤害,客运公司就对乘客发生侵权 客车所属运输公司承担医药费依据的也是侵权法律关系 取得客运车辆所属单位的赔偿后,仍然享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以客车所属单位已为乘客承担了医药费为理由而拒付保险金。
在客运合同关系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乘客负有交付票款的义务。既然承运人应当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那么就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这就是承运人所负有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三人的不法伤害显然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因此,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失、该损害是否因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发生都应当承担责任。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在为客人提供服务时,有法定的义务救助有危难的乘客。在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予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而该公司的司乘人员发现不法侵害后未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亦不履行救助义务,其行为违反我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使乘客的身体受到伤害,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8年10月,一辆310路公交车因售票员擅离岗位,对车门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致使乘客A被摔下车造成10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兰州XX公司和肇事车辆的车主赔偿A8.18万元。宣判后,兰州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法律界人士提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典型案例〗2008年10月9日17时左右,兰州XX学生A乘310路公交车回学校,到站前,因司机没有将车停稳就打开车门,致使A摔出车外,造成10级伤残。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A将兰州XX公司、车主及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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